|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、为加快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,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,促进伊犁的繁荣和稳定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以及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、本条例所称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(以下简称合作区),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。 第三条、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、建设和管理。 第四条、合作区应当按照伊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,遵循外引内联相结合的原则,大力引进资金、技术、人才,鼓励中外投资者在合作区内兴办出口加工业、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,发展国际贸易和旅游业,发展外向型经济。 第五条、合作区应当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。 第六条、合作区内投资者的投资、财产、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、法规的保护。合作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。 第七条、合作区内土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。境外投资者和境内的行政机关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。合作区内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,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。 第八条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、伊犁地区行政公署、伊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作区的领导,采取措施,创造条件,促进合作区的发展和繁荣。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、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设立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委会),作为伊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,代表伊宁市人民政府对合作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,享有伊宁市人民政府的经贸管理权限,对伊宁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。 第十条、合作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: (一)依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条例,实施对合作区的行政管理,制定合作区的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和具体措施,并监督执行; (二)依照伊宁市总体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,编制合作区的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,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; (三)根据规定权限,审核、批准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和其他事业; (四)依法管理合作区规划内的土地,办理合作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抵压和土地划拨手续,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。 (五)负责合作区内的财政、国有资产、税收、劳动人事、工商、公安等行政管理; (六)负责合作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; (七)负责审批和管理合作区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(含环保设计)、施工组织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验收以及环保、绿化管理; (八)管理合作区内的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、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; (九)依法管理合作区的进出口业务,协助办理合作区相关的涉外事务; (十)协调金融、保险、外汇管理、海关、商检、边检、动植检、卫检等部门设在合作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; (十一)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。 第十一条、合作区设立一级财政和独立的金库,其预决 [1] [2] [3] [4] 下一页
|